析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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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适用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对轻微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特别是对逮捕必要性条件如何把握?笔者谈一点粗浅认识。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第一种观点认为它就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所有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它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它是指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刑罚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把“轻微”限定在“犯罪情节”上,范围较为狭窄;而其以“犯罪

2、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解释“轻微刑事案件”,其解释陷入了循环定义的怪圈;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轻微”,该观点并没有给予解释,实际上该观点并没有给“轻微刑事案件”以定义。第二种观点实际上也没有给“轻微刑事案件”12以定义,限定的范围也较窄,但它有可取之处,因为它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内容不够全面,它没有包括其它一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的刑罚也较轻的刑事案件,如一般的虚报注册资本、持有使用假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虚假广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狩猎、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第三种观点基本可取。笔者认为,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所犯

3、罪行较轻。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一般实施的是较轻的犯罪,没有实施比较严重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等应排除在外;2、案情简单。案情较为简单,并不复杂,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实施犯罪的手段、过程以及后果等一般,不具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等严重情节;犯罪的起因往往出于邻里纠纷、临时起意、一时激愤甚至是过失犯罪,不具有较为恶劣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悔罪表现较好;4、社会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大,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5、所处刑罚

4、较轻。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罚应当纳入“12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更应纳入此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罪行较轻、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刑罚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它的范围包括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范围上文已经列举)以及其他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而主要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二、对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适用如前所述,轻微刑事案

5、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矛盾性,对其“有逮捕必要”的适用须审慎对待,对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比照执行。(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有自身特殊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12。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证据不足、可

6、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见,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属于自诉案件,又属于公诉案件。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同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又属于公诉案件是基于以下理念或考虑:1、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由于轻微刑事案件的案情一般并不复杂,事实较为清楚,证据较易取得,因此,规定这类案件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可以不经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诸多诉讼环节,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这样就减少了很多作为公诉案件必经的诉讼程序,使矛盾尽可能得到早日解决,因而既

7、避免了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又节省了诉讼时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122、有利于失衡的社会生活秩序尽快恢复。由于这类案件的起因较为简单,一般都是由生活琐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社会危害性也都不大,有时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自诉人起诉后双方可以和解或者可以调解的,允许自诉人撤诉,从而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对自诉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是用非刑罚手段处理一些并非复杂的社会关系,可以有效地防止或避免因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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