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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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弥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听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本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轮候、退出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称公共租赁

2、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所建设、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其它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障性

3、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规定、措施、方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和实施有公共租赁住房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所在乡镇和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配租、轮候、退出,配合做好建设协调及其他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

4、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审批,优先将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租金收支管理和其他资金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落实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推进、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及有关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预算的执行、租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林业、民宗、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行乡镇、部

5、门、企事业单位层级管理制。属乡镇统筹安排保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属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统筹安排保障的按照隶属层级的原则由乡镇或部门负责管理;政企共建或普通商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管理。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面积控制标准。第九条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州补助,县政府将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不低于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6、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逐级审核认定。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各乡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查程序,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和公示工作,依法依规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及其公示。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认定、车辆审核。县工商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审核。县住建房管部门负

7、责保障对象房产登记住房状况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查询、审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公安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各乡镇要督促社区(村委会)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并将各社区(村委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采取专职或兼职调配等方式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此项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8、,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1个月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合同,腾退保障房。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动态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确需复核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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