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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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三八七○號令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第二章資格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學術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基礎訓練,經考試及格

2、,領有及格證書者。二、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辦理採購期間在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且曾參與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或任職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上級機關核定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二款,上級機關得洽請主管機關舉辦考試,及格者發給及格證書。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第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人員,於本法發布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擔任採購單位主管職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經

3、上級機關核定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二款所稱採購單位,指專責採購業務之股、課、科、室、組、處或其他相當者。第六條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其就(到)職在本辦法施行日以後者,應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本辦法施行前,任採購單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仍在職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前二項人員,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應命其繼續參加訓練至取得資格止;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第七條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響。第八條  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

4、,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第九條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第十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一、第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懲戒處分者。但經申復結果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第三章考試訓練及發證第十一條  採購專業人

5、員訓練,分下列二種: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二、進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分別以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之採購人員或即將辦理採購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第一項訓練之課程、考試方式如附表。第十二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及發證情形通知送訓機關及主管機關。第第十三

6、條  參加訓練人員於大專院校、機關(構)修畢政府採購相關課程,其科目、時數、考試方式及發證條件與本辦法之訓練課程相當,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並經訓練機關(構)同意者,得抵減相關訓練課程。有相關學位論文或著作者,亦同。第十四條  機關(構)辦理基礎與進階訓練及考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第十五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申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第十六條  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

7、失補發者,亦同。及格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者。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三、不具備應考資格者。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第十八條  考試及格證書之核發及註銷,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第十九條  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第四章管理第第二十條  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列冊送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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