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专业人员训练考试发证及管理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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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訓練考試發證及管理計畫訂定目的: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促參專業人員辦法)執行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考試及發證等事項,特訂定本計畫。二、主管機關: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三、代訓機關:指依促參專業人員辦法第7條受本部委託代訓之機關。主辦機關得擬訂訓練計畫(詳附錄1)送本部同意後辦理訓練。四、參訓人數:每班人數以80人為上限。五、訓練課程及時數:(一)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詳附錄2,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情形調整課程及時數,並通知代訓機關。(二)代訓機關得自行增加上

2、課時數及其他必要課程。六、參訓對象:以未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或即將辦理促參業務(含受本部補助促參前置作業費用機關)之機關人員為優先。七、辦理期程:各期訓練課程得採密集或分散方式授課。八、上課地點:由辦理訓機關自行安排,訓練場所應固定,以機關辦公場所、訓練中心、學校等具無障礙設施及性別友善環境之場地為限,並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備,且具備電腦、投影設備、寬大螢幕、擴音設備、麥克風、光筆等基本軟硬體設施及「促參案件相關行政作業」課程一人一機之電腦配備。本部將視需要實地查訪。九、上課時間:(一)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均可。(二)每班別每日排課節數

3、不得逾8小時。十、報名方式:由代訓機關負責審核學員資格,並受理報名,報名方式由代訓機關自訂。十一、課程教材:訓練之各項課程教材由本部統一編定(公開於本部網站),所有教材講義(含「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規」)均由代訓機關自備,提供參訓學員。十二、課程師資:(―)由代訓機關逕行遴聘,納入訓練計畫。(二)代訓機關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建立評量機制,予以分析評估,並將評量分析結果及學員反映意見做為下次遴聘參考。十三、上課方式:(一)各項課程採當面授課方式進行。(-)「促參案件相關行政作業」課程採一人一機方式授課。十四、出勤考核:(一)代訓機關應有專責人員於上課期間全程跟

4、班,提供講師與學員必要服務。(二)代訓機關應安排學員固定座位,將座位表提供講座,並製作簽到單,供受訓學員於各項課程上課前簽名,課程結束後簽退。代訓機關應隨時派員查核,如發現代簽名或冒名頂替者,該項課程以0分計。(三)代訓機關之簽到/退管理以下列方式為之:1.上課遲到逾20分鐘者,該節次視為缺課1小時。遲到20分鐘以內者,記遲到1次;累計遲到3次者,視為缺課1小時。2.簽到/退單應有專人管理,詳實記錄遲到或早退者之到退時間,並應注意簽到後未上課之情形。3.全天上課之下午課程開始時須簽到。十五、考試方式:(―)各班別訓練結束後應於2星期內舉辦考試,試題由本部建立考試題

5、庫,並由本部命製;考試題庫不公開,考試科目、配分、題型及考試時間詳附錄2。(二)考試採筆試或電子化方式,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及選擇題。(三)考試時間為3小時。(四)缺課時數(含事假、病假、公傷假、喪假、公假等各種假別)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五)代訓機關辦理試務,應依「代訓機關辦理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試務工作注意事項」(詳附錄3)辦理。十六、成績考核:(一)考試成績得分達總(滿)分70%以上,且個別課程無低於50%情形者為及格。(二)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三)不及格之參訓學員以參加原參訓機關辦理之其他班別考試為原則,且應就不及格科目補考。各代訓機

6、關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考試場地座位限制),不得拒絕受理學員補考。1L=(四)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辦理考試機關得不予受理。辦理考試機關受理後,應於10日內查復;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查復者,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申請閱覽、複製試卷或提供考試題目及答案。十七、核發及格證書:(一)各代訓機關於各班別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訓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詳附錄4)通知本部,供本部製作及格證明,請代訓機關轉發及格學員。(二)應考人有促參專業人員辦法第11條第1項各

7、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十八、製作學員手冊:代訓機關應製作學員手冊,載明本計畫內容、參訓學員應遵守之訓練須知、岀勤考核、課程安排、考試及考場須知、請假手續等事項。十九、受訓費用:代訓機關得向學員收取受訓相關費用,本部不另支付費用。(一)訓練及考試費用以每位學員新臺幣2,000元為上限。(二)受理學員補考、複查考試成績作業,得酌收必要費用。二十、其他: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隨時通知各機關。附錄1、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計畫訓練機關名稱、地址二、專案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三、參訓對象、課程及時數、訓練期別、期程及人數、講師安排、出勤考核、考試計畫!1!訓練地點及軟硬體

8、設施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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