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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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

2、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名单,每年公布一次。第七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第八条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实行定点生产和定点经营备

3、案制度。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第九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

4、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十一条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二条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生产备案制度。备案时应报送企业基础情况、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等资料。第十三条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其产品须经检测检验方可销售。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5、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25第十六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第十七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经销

6、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储存条件;(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有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四)经销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有经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管理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十八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应当实行定点经营,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报送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等资料。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定期

7、将所经营劳动防护用品送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质量检验证明存档备查。第二十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鼓励大型经营企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营市场。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

8、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严禁使用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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