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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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目录简介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6.第六条7.第七条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第八条2.第九条3.第十条4.第

2、十一条5.第十二条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1.第十三条2.第十四条3.第十五条4.第十六条5.第十七条6.第十八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第十九条2.第二十条3.第二十一条4.第二十二条5.第二十三条6.第二十四条7.第二十五条8.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1.第二十七条2.第二十八条3.第二十九条4.第三十条5.第三十一条6.第三十二条7.第三十三条第六章罚则1.第三十四条2.第三十五条3.第三十六条4.第三十七条5.第三十八条6.第三十九条7.第四十条8.第四十一条9.第四十二条10.第四十三条11.第四十四条简介第

3、一章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6.第六条7.第七条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第八条2.第九条3.第十条4.第十一条5.第十二条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1.第十三条2.第十四条3.第十五条4.第十六条5.第十七条6.第十八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第十九条2.第二十条3.第二十一条4.第二十二条5.第二十三条6.第二十四条7.第二十五条8.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1.第二十七条2.第二十八条3.第二十九条4.第三十条5.第三十一条6.第三十二条7.第三十三条第六章罚则1.第三十四条2.第三十

4、五条3.第三十六条4.第三十七条5.第三十八条6.第三十九条7.第四十条8.第四十一条9.第四十二条10.第四十三条11.第四十四条展开简介  省政府令10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

5、、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

7、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

8、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  (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  (四)设计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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