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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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权法的粗浅认识2007年3月一6日,历经8次审议,耗时13年之久的物权法,终于颁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这是一部在充分认识国情和经济体质下,结合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验和成果的法律,这昭示着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也向世界发出了我们中国将进步扩大改革开放的信号。这是中国在建设具有自己独立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上迈出重要的一步,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物权法是构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坚实法制根基的重要法律。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

2、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是针对其他的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它首先是针对国家,包括排除国家的干涉,排除公权力的干涉,因此这点非常重要。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要调整好无权关系就先要弄清楚谁是物的主人,享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还要负有什么应尽的责任,在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去保护,以及应该追究侵害人的那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定分止争,其二是

3、物尽其用。物权法规定物尽其用,可以是自己用,可以自己不直接使用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同时,物权法鼓励每一个人都不断地创造财富,就可以使国家更富强。接下来我们从物权法的内容来深入它的具体内涵。首先是它的体系。《物权法》草案分为5个部分,共有109章249条条文。第一编,是物权的一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第2编,是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第3编,是用益物权,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4、用权和地役权。第4编,规定的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5编,规定的是占有,这一编内容较少,只有5个条文。接下来是物权法的三项原则:既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当事人合同都不能创设物权。比如说典权在我国目前的《物权法》是没有规定的,我们就不能约定典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此作出规定。而《合同法》则不同,合同的种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就受法

5、律保护。公示原则:“不动产财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规定可见,所谓公示,就是应当将物权设定、转移等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3人知道,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第3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公信原则。就是说如果依据一定的公示方法公示以后(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对于公示出来的权利

6、状况产生了一种信赖,对这种信赖保护就是公信。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出来的意思。同时物权的状态、物权的变动事关重大。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条法律将私人物权与国家物权并例,明确表明国家物权与私人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顺应市场经济地要求,我们现在的经济生活是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形式同时并存,因此要求我们在物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上要采取平等对待的态度。指导思想:合法财产一体保护。有了体系和原则更要有制度来健全。一、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以及房屋

7、、树木等土地附着物。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该在物权法上规定。(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我们国家现在的问题是登记机关不统一,多头登记,不统一。我提出的解决方法,就是设立统一的和行政管理权脱钩的登记机关。不但要统一,还一定要和行政管理权脱勾,他只能办登记,这样才能解决刚才提

8、到的问题。(2)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第210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103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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