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问题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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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01月/14日/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立法时二是考虑法律规制的强度。一些国家或地区认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主要涉及两个为,为了保持信息的有效流动,提高企业的效方面的判断或选择:第一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率,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对企门的选择,第二是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业的规制不能太多,更多地应通过市场机制或信息的选择。者行业自律机制解决问题。比如在美国,联邦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选择隐私权法就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且,美国也没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或地区

2、立法的模式差有打算制定一部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异比较大。既有在一部法律中间不加区别地适外,在韩国,对于私营部门,政府制定了指导性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在一部法律的指南,供其处理个人信息时参考适用。中分章规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通过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用统分结不同法律分别规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还合的方式,既要有平等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有法律只适用于公共部门的。部门的规定,又要分别规定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同的义务。这种处理方式主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的个人

3、信息,要是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尤其在信A.从立法资源有限性的角度看,我国现阶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段很难对个人信息保护分别制定几个法律,分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可能性只会越来别适用于不同的主体。因此,与其因为立法技越大。因此,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实际上不术上的原因而拖延整个立法的进程,还不如通存在所谓选择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同时过制度设计尽快启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以加强对个人权B.统分结合的方式虽然和近年来我国的利的保护。因此,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情

4、况看,行政法单独立法方式有比较大的区别,使一部选择的均是不加区别地将法律适用于公共部门法律中间既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到平与私营部门。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使个人信息保护少数国家或地区之所以在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在归入哪个部门法问题上出现不确定性。但上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两是,应该看到,任何一部法律中实际上都涉及到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各自法律体系的特公法与私法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要使法律关点。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存在公法与私系纯而又纯是很难的。不应该根据部门法的理法的划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传统上适用不论分类来

5、决定法律的内容和范围。更重要的同的法律规则,不便于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是,这种统分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利用我国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法律义务。即使规定在现有的行政法与民事法律救济机制,解决法律一部法律中,也应分章区别加以规定。这种考的执行问题。虑在德国、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C.从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来看,尽体现得比较明显,制度设计的效果也比较好。管主要的问题是政府机关掌握的个人信息过©1994-200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

6、d.http://www.cnki.net多、甚至不准确、个人无法获知,但是,与此同果。同时,就实际情况看,大量处理个人信息的时,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所造成主要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跨国企业,利用比较少,司法机关所处理的个人信息要么因为其信息优势牟取不当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事例也涉及案件的审理而不能公开,要么可以通过审开始出现。因此,制定一部既适用于政府机关,判公开制度或检察公开制度予以解决,因此,将又适用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具有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调整对象集中在行政机方面重要的现

7、实意义。关是由道理的。如果实践证明确有必要对立法D.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类似的立法先例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个人信息活动加以规定,也(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实践中证明是可行可以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外制定单行规定。的。对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我们认为应采E.这种立法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较用比较宽泛的界定。只要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强的适应性。随着立法资源瓶颈制约因素的消法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法人或者失,如果需要,以后完全可以从统分结合的方式其他组织,都属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都平等向完全的分别单独立法方式过渡,对不同主体地受法律的制约

8、。之所以将个人也纳入法律的制定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主要的考虑是:A、与各国通例保持同时,对于政府机关,我们认为应采用行政一致,因为几乎所有的域外立法均将个人纳入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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