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吏部条法》 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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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吏部条法》考略刘笃才X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吏部条法》与两宋有关立法的关系及自身的结构特点,认为宋代官吏使用与管理方面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形成了繁简并用的局面,《吏部条法》已具备了法典的性质。关键词《吏部条法》 法律史 南宋法律:《吏部条法》是南宋的一部法典。其内容包括差注、奏辟、考任、关升、磨勘等门类,都属于官吏任用与管理方面的规定。《吏部条法》原书已佚,现在尚可看见的是收入《永乐大典》的那部分。关于这一版本,近人罗振玉在《吏部条法》残卷(吉石本)后跋曰“考《宋史·艺文志三》:‘

2、刑法类’载《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当即是书。然此二残卷中已有宝庆、淳 、景定年号,则非淳熙、嘉定二书,乃景定以后续修者。”此说为今人所本。其说虽大致不错,然而我们如果仅仅停留在前人这一认识上,却是很不够的,有必要做进一步考察。一、《吏部条法》是宋代职官立法发展的成果宋代吏部是主管人事行政的机关,设四个郎中主持尚书左选、右选、侍郎左选、右选,分别负责任用非敕授的文官和非宣授的武官,号称“吏部四选”,加上司勋、司封、考功三司,总谓“七司”。据《宋史·艺文志》,宋代的

3、人事行政法典计有以下数种:(1)《吏部四选敕令格式》一部,元 初,卷亡。(2)《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格式》一百二卷,朱胜非等撰。〔1〕(3)《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陈康伯等撰。(4)《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龚茂良等撰。〔2〕X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宋史·选举志》称此书为《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另据《宋史·朱胜非传》,该书为一百八十卷。〔2〕龚茂良等所纂书,据《宋会要辑稿》卷19028,又名为《淳熙重修尚书吏部敕令格式申明》。·104·©1995-2005Tsi

4、nghuaTongfangOpticalDiscCo.,Ltd.Allrightsreserved.宋《吏部条法》考略(5)《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淳熙二年,敕令所编。〔3〕(6)《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开禧元年上。(7)《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嘉定中诏修。其中,(5)《淳熙吏部条法总类》、(7)《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两种,诚如罗振玉氏言,与本文考察对象《吏部条法》一书关系密切;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诸书就与之毫无关系。有材料证明这两本书恰恰由其它诸书发展而来。详言

5、之,(5)《淳熙吏部条法总类》乃是在(4)《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的基础上编成,而(7)《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则是在(6)《开禧编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的基础上编成的。不仅如此,上列书中唯一一部北宋行政立法(1)《吏部四选敕令格式》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是第(2)、(3)、(4)、(5)、(6)、(7)六种南宋立法的渊源。为了说明上述论点,需要对南宋有关立法做一全面的梳理。首先,南宋的人事行政法典与北宋有直接的继承关系。《宋史》在谈及朱胜非撰《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一书时说“自渡江后:,

6、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 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4〕此处所言“元丰、元 吏部法”指的就是北宋立法。上述《吏部四选敕令格式》无疑包括其中。按:北宋人事行政立法非仅此一种。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吏部四选敕令格式》系修订于哲宗元 元年三月。元 二年八月还曾诏立《司,封考功格式》。绍圣三年七月,又应吏部所请,诏将有关“八路四选”的条法,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的基础上,由“吏部四选同共编修”“条具成书”。〔5〕此皆所谓“元丰、元 吏部法”。对于《绍兴重修吏

7、部敕令格式》一书的产生经过《宋会要辑稿》说得更为详细,“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亡,无从稽考。乃有司省记之说,未免以私意增损出入。乞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吏人将所省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条法》最为急务,,令敕令所限一月先次镂版。续诏以广东转运司录到元丰、元 《吏部条法》与吏部七司省记,到元丰崇宁看详、政和重修格式及天圣七年以后案例,至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条册参酌修立,依限颁降。时礼部尚书洪拟、兵部侍

8、郎章谊为详定官———相继修到尚书左右、侍左右、司勋、司封、考功条,而敕令所切言,前项条法虽已申纳尚书省,缘“七司条法”所系非轻,自来凡有成书,并经圣览方始颁行。诏令缮写投进。”〔6〕由此可见,南宋初期修订的人事行政立法是直接采用了北宋的同类立法。其次,南宋的几部“吏部七司法”存在着一以贯之的关系,具有很强的连续性。所谓“吏部七司法”,如时人所言“盖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勋、司封、考功通用之条令”。前引《宋史·,艺文志》中的(1)、(2)、(3)、(4)、(6)皆是也。(1)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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