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胡孝恩之三)

辩护词(胡孝恩之三)

ID:34500147

大小:63.66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3-07

辩护词(胡孝恩之三)_第1页
辩护词(胡孝恩之三)_第2页
辩护词(胡孝恩之三)_第3页
辩护词(胡孝恩之三)_第4页
辩护词(胡孝恩之三)_第5页
资源描述:

《辩护词(胡孝恩之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胡孝恩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胡孝恩本人的同意,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叶礼辉律师担任胡孝恩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尤其是全过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诉讼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孝恩涉嫌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胡孝恩涉嫌犯抢劫罪的5起案件包括:龙素珍案、罗树林案、曾祥明案、彭刚、何明蓉案、梁益超案。1、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起诉书第5页第二段有这样

2、的描述:……被告人胡孝义、胡孝恩、邱术芬伙同李军等人分别采取用钢丝钳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人人民币4000元,黄金项链一根。起诉书第5页第三段:……被告人胡孝义、胡孝恩、邱术芬等人分别采用拳头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梁益超说出密码,并抢走被害人梁益超银行卡二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孝恩对受害人采取了语言威胁、暴力殴打。不但胡孝恩至始至终予以否认,同案犯邱术芬、胡孝义也未能证实;仅有的受害人彭刚、的询问笔录也因为是孤证,无法与其他证据向印证。案发时,胡孝恩职责是开车。即便有同案犯暴力

3、殴打、语言威胁被害人行为,但那也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胡孝恩在驾驶室专心开车,怎么能一边开车一边腾出手来殴打受害人,一边还要恐吓威胁受害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最基本的生活常理。2、胡孝恩未参与共同抢劫,不构成抢劫罪(1)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当然自己不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与行为人共谋抢劫的,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胡孝恩在前述5起案件中,并没有直接参与对受害人的暴

4、力殴打与语言威胁;也没有用语言或行动唆使他人抢劫。所以胡孝恩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关键是看胡孝恩是否与本案其他被告共谋抢劫。13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胡孝恩在本案同案犯实施暴力犯罪之前有过共谋。本案同案犯邱术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做业务就是:丢包诈骗;人员分工是:胡孝恩开车。(2010年11月20日,第3次讯问笔录,第3页)。胡孝恩开车,胡孝义丢包,邱术芬与李军物色诈骗对象与假扮乘客……(2010年12月23日,讯问笔录第1页)。开车为诈骗提供便利条件,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中的分工。(2)庭审中,邱术芬

5、与胡孝义均否认对受害人实施过暴力抢劫。在此前的讯问笔录中,也不能读出几人有过预谋抢劫之内容。可见,即便是胡孝义等人即便真的是对受害人实施过暴力抢劫行为,那也是临时起意,而并非事前预谋好了的。胡孝恩一直主张用和平、温柔的手段(也就是骗的手段)获得钱财。胡孝恩是非常反对使用暴力手段获取当事人财物的,其多次对胡孝义等人说,你们再这样,我就不给你们开车了;有时在胡孝义等与受害人发生争吵时,胡孝恩干脆就停下车叫他们都下车。这表明,胡孝恩不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共同犯罪故意。(3)在本案其他同案犯对受害人梁益超等人以暴

6、力殴打、语言威胁,强迫梁益超说出银行卡密码过程中,胡孝恩并没有予以劝阻与制止。但这也不应该成为认定胡孝恩成立共同抢劫的理由。因为胡孝恩不具有制止同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胡孝恩制止,是法律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不制止,也不能推定胡孝恩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是否认定胡孝恩构成抢劫罪,关键看其事前有无抢劫的共谋和无抢劫的分工;事中有无参与抢劫的行为;事后有无参与销赃、毁灭证据的举动。控方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胡孝恩在事前知道和同意抢劫;事中没对抢劫行为的完成起到作用,事后无参与销赃、毁灭证据,

7、认定胡孝恩构成抢劫明显证据不足。(4)本案同案犯由涉嫌诈骗转化为涉嫌抢劫,胡孝恩不应该对犯意转化后的行为承担责任。胡孝恩答应与本案其他同案犯一起做业务,就是一起诈骗他人财物,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也这是基于这一点,胡孝恩才为他们开车的。但在诈骗中,其他同案犯犯意发生转化,由诈骗的犯罪故意转化为抢劫的犯罪故意,胡孝恩对犯意转化的没有起作用,也自然不应该对自己无犯意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才是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该几起案件中,即便是同案其他被告人真的对受害人使用了语言威胁,迫使受害人梁益超等说出银行卡

8、密码,那么13该案性质已发生变化,由诈骗转变成抢劫。由于胡孝恩在参与作案时,讲明了是参与实施诈骗,而不是抢劫,同案其他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改变了犯意和犯罪的手段,没有与胡孝恩事先预谋;胡孝恩也没有对其他同案被告劝诱、引导、教唆、帮助抢劫,故不存在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与行为,胡孝恩不应该对他人转化了的犯意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5)胡孝恩在前述龙素珍案等5起案件中确实参与了分赃,但获得赃款并不等于胡孝恩就是抢劫罪的共犯。我国刑法、最高院司法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