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澳两国平等权宪法保护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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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11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vember2006第30卷第6期JournalofAnhu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Vol.30No.6美澳两国平等权宪法保护比较研究朱应平(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美澳两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存在差异,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平等权,而澳宪法则没有明确的条文。在运用宪法司法保护平等权问题上,两国最高法院运用了不同的方法和标准。美国最高法院适用的是三重审查基准,即严格审查基准、中等审查基准和宽松审查基准。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采用了反歧视审查基准、代议民主

2、原则、越权、合比例原则等。尽管有上述差异,但是,两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关键词:宪法;平等权;保护;比较;美国;澳大利亚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06)06-0061-06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美国联邦宪法。尽管在宪法平等权内容上没有采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但是澳高等法院在司法审查工作中,还是运用了多种方法,采用了联邦宪法中的若干条文开展违宪审查工作,从而得出了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类似的结果,使平等权在澳大利亚也得到宪法的保护。当然,与美国相比,澳大利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要间接得多。研究两国的司法审查工

3、作经验,对于推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美澳两国平等权宪法文本的差异美国联邦宪法中权利和自由相对较多,除了1787年宪法文本包括的权利和自由外,还有1791年制定的专门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之后宪法修正案又增加了一些权利和自由的规定,特别是第14、15、[1]16条修正案。最初的宪法没有对平等作出承诺。南北战争之后,平等才进入美国宪法。这就是著名的第14条修正案: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者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

4、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此外,宪法修[2]53正案第15条、第16条也都属于某一方面平等权的保护。因此,美国宪法中,既有一般的平等权条款,也有某些具体平等权条文。这给法院实施平等权宪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法依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则没有专门的《权利法案》,也没有专门的平等权条款。在一开始制定宪法时,制宪者曾经考虑过吸收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克拉克(Clark)和他的1891年[3]宪法草案。克拉克“在称赞美国机制方面,他比美国人走得更远”。在1891年制宪会议上,他在宪法草案中写入下列条款:“任何州都不

5、得制定或实施对联邦其他州公民特权或豁免进行克减的法律,任何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也不得否认平等的法律保护。”很明显,该条款是以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为基础的。克拉克的条款在1891年制宪会议的宪法草案第17条得到吸收。但是直到1898年墨尔本(Mel2bourne)制宪会议上它才得到修改。1898年,克拉克改变了态度,认为在宪法中不必写入该条,要求制宪大会删除1891年宪法草案第17条,取而代之的是插入一个新的第110条:收稿日期:2006-04-19作者简介:朱应平(1966~),男,安徽合肥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61每个州的公民、所有效忠于女

6、王的人以及居住在联邦任何领土范围内的人,都应当是联邦的公民,在其他各州也应当被赋予联邦公民的所有特权和豁免;任何一州不得制定或者实施对联邦公民特权或豁免进行克减的法律,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拒绝在[4]其管辖范围内给予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但是克拉克第110条的建议最后没有获得制宪会议的通过。制宪会议后来以一个新条文取代原来的第110条草案,即现在宪法第117条,因此,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未进入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中。1897~1898年制宪会议拒绝克拉克提出的第110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代表们并不赞成克拉克的共和主义观点。许多代表相

7、信,由克拉克提出的受特别保护的权利条款是不必要的。一些代表相[5]信,一种综合了责任政府机制的联邦制度可以适当地保护那些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就是说,一些制宪者认为,依靠宪法确立的责任政府制度和联邦制度,公民的平等权可以得到保护,因此不需要专门的平等权条文。第二,代表们试图确保,在联邦成立之后,各州有权继续实施原来殖民地实行的各种歧[6]视性法律,特别是种族歧视性法律。换言之,制宪代表们之所以拒绝第110条草案,没有在宪法中写入平等条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在新成立的联邦各州中继续推行州歧视或者种族歧视政策。如果宪法写入平等条款,则会对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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