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

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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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由于人民法院未充分履行程序法规定的相应审判义务,而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现象。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全面履行相应的审判义务,切实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习惯及做法,维护程序公正,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一、为保障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起诉权,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缩短立案审查时间,凡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诉讼材料,立案审查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将起诉状和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一次全部用书面形式指明,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

2、起诉手续及应交纳的诉讼费数额,保障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不超过两次。二、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立案接待部门应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极限内及时立案;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采用书面裁定方式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中应对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予以明确。三、为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费数额的异议权行使,审判人员在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包括起诉、反诉、上诉、保全费用等)时,应书面告示当事人交费数额、地址及账号。当事人对法院确定的预交诉讼费金额有异议的,须在交费期限届满前提出复核请求。法院应在复核请求提出之日起48小

3、时内做出复核通知。对当事人提出的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请求,审判人员审查决定后,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四、为切实解决审判人员在受理当事人反诉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保障当事人充分有效的行使反诉权,凡当事人明确提出反诉请求递交反诉状的,审判人员必须收取,并应出具诉讼材料收取凭证;经审查认为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各方当事人发送受理反诉通知书;并应保障被反诉方有15日的答辩期。经审查认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须书面通知反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及依据。五、为保障被执行人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裁定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的及时知晓和异议权的行使,法院在采取上述

4、强制措施后,审判人员应即时将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复议申请后,法院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审查复议申请必要时可由法官主持双方听证。六、为保障人民法院勘验活动的合法有效,增加该项诉讼活动的程序公正及透明度,本院勘验时须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成年亲属到场,到场各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须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亲属接到通知后,拒绝到场或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法院勘验。七、为保障法院委托鉴定等诉讼活动的公正有效,杜绝审判人员在该程序中的随意做法,对于涉及专门领域的事实问题,当事人无力举证而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愿承担相应费用的,审判人员

5、应当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如当事人达不成共同委托意向,由法院审判人员决定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但应当将准备委托的鉴定机构、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公示,当事人持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对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合议庭应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八、为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以及鉴定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审判人员应主持双方当事人对用于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在鉴定过程中如出现新材料,双方当事人有知悉权和异议权,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作出后,审判人员应即时将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和全部内容的知悉权和异议权的

6、行使。当事人对鉴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开庭质证,必要时应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收质询。九、未杜绝审判人员拒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规范现象,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诉讼材料,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接收诉讼材料应即时开具收取诉讼材料清单和回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原件的,结案时当事人要求退还的,审判人员应在制作复本并注明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十、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或侵害对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合议庭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情形,当事人有权向合议庭、庭长、院长提出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的申请,必须书面答复当事人。十一、为确保当事人提前知悉及有

7、效行使诉讼权利,特别保障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审判人员应当在送达应诉传唤手续同时,一并将法院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义务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该通知书应当载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十二、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公平对等的行使举证与质证权利承担证明责任,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当庭提出新的证据,未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审判人员不得当庭质证、认证,以切实保护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庭前知悉并辩驳的对等权利。依法官确定的合理期限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庭审后一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审判人员应及时将新证据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要求提出书面抗辩意见及证据,如确属涉

8、及重大事实的证据,应另行开庭质证。十三、庭审陈述、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应保障各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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