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ID:34719807

大小:115.68 KB

页数:46页

时间:2019-03-10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_第1页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_第2页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_第3页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_第4页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作者:范继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08日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增加了个条款;修正了个条款,其中将第条、第条分别修改为个条文、将第条修改为条;删除了个条文。在篇幅上增加了两节内容,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一为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二为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六个条文。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民事诉讼法

2、决定自年月日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3将原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增加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的专属管辖。“”5将原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将确有必要作为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

4、。“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扩大了回避的范围。“(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

5、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增加了公益诉讼。但未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时的救济。“”9在原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

6、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明确了基础法律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   “律师   ““”11将原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二)物证;(四)证人证言;(六)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7、   “   “   “   “   “   “   “   “” 12   “   ““”13“推翻”“推翻”14将原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8、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