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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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要如何解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形式。因其具有门槛低、风险小等优势,多为一些资金缺、经验少的个体经营者所青睐。鉴于s省h市市属欠发达地区的现状,个人合伙形式在民间较为普遍。与公司和其它企业法人不同,该经济形式存在人合性较强、管理不够科学等特点,一旦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极易引发内乱,导致各类纷争的出现。司法实践中,一些合伙纠纷案件诉至法院时,部分法官多以合伙账目未经清算为由不予立案。此类案件由此陷入账目越混乱,越得不到及时处理的恶性循环

2、。有鉴于此,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并试提出解决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现状的对策建议。一、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情况的现实状况经调查发现,个人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普遍较为混乱,记账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的情况。该类纠纷往往让法官倍感头痛和棘手,部分法官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司法实践中,s省h市市八县两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待合伙类纠纷的处理意见不尽相同。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因合伙未经清算,账目无法查清,

3、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立案;另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符合立案基本要件,应当准予立案,且当事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多是寄希望于法院对对合伙盈余财产和账目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以合伙未清算为由直接在审查立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不应对未经合伙清算的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就决定不予受理;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不宜对所有账目不清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情况

4、的形成原因(一)缺少相关规定,实践当中无法可依尽管个人合伙形式在经济社会中存在较为普遍,但用以指导个人合伙的发展、维护合伙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却极为欠缺。《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专设了“个人合伙”一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方法等原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个人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最高法院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又对《民法通则》作出了适度的扩大解释。但这些立法规定仍然过于概括、宽泛,对于个人合伙的成立要件、合伙终止与清算的关系以及具体的清算程序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已有的条文规定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5、。导致合伙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无法可依,大部分法官在不得拒绝裁判的同时深感力不从心。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二)利益诉求不当,基层法官疲于应对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要求分配合伙盈余或利润;要求分担合伙亏损;要求偿还合伙债务代偿款;要求赔偿退伙损失;要求按比例分割合伙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限于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和部分当事人的不良动机,提出返还投资款、垫付款、支付合伙期间的费用、赔偿经营亏损的损失或者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等不当要求的情况比比皆是。当事人的诉

6、讼请求或诉讼标的如果不适当,法官具有法律释明的义务。但基于当事人的法律接受能力,加之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自身对合伙纠纷案件法律条款的把握不准,唯恐释明错误担负责任,更多持消极回避态度,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就是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引导当事人撤诉。(三)理论研究滞后,缺乏明确裁判思路针对合伙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许多难题,如前面提到的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可否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或垫付款;合伙财产部分明确,合伙人可否就明确部分主张先行分配;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等等,法院内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思路和标准。或许是由于该类案件绝对数量不多,未能引起各级法院足够关注,或许是由于个人合伙的确具有

7、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难以统一。因此,法官审理合伙纠纷案件不但引据困难,并且也没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思路可以参考。三、法院应当受理账目未经清算的合伙纠纷(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为人民法院立案的四大基本要件。依照该规定,无论是合伙未经清算或的合伙纠纷,只要具备上述要件,提供初步的起诉证据,就符合起诉条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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