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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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灾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管理,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院信息,监督学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震办发〔2008〕53号)和《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日常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整理的学院信息。所称信

2、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第三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第二章领导与工作机构第四条成立防灾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计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发展与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3、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推进、监督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七)组织对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八)承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托的其他职责。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学院保密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

4、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八条各信息拥有单位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第三章公开的内容第九条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院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

5、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奖教金的申请与管理规定,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

6、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需要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对下列学院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对于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7、,应明确其公开范围(校内或社会),并通过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一)学院相关网站;(二)校报、校内广播、有线电视等校内媒体;(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新闻媒体;(四)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六)其他便于师生和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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