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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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

2、业务。各级卫生、财政、地税、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区)分别统筹。市本级和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下简称市区)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3、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至1%的比例缴纳。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定为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单位在编职工人数的积为基数,按照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在参加基本医疗

4、保险的同时,一并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利率计

5、息,所得利息一并存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连续缴费义务满10个月;(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一)生育津贴(不包括

6、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二)生育的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

7、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有

8、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床位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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