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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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等服务;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登记及生育保险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市卫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市财政、卫计、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设置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第

3、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第八条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取整至十位数,个位数下调为零)乘以0.8%进行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本月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

4、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第十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月按本办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1、生育的医疗

5、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⑴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分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为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参照做的项目,备查项目视病情需要选择做的项目。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梅毒螺旋体检测、HIV初筛、B超常规检查、胎心监测、心电图。备查项目:HCV初筛、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⑵住院分娩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含怀孕满28周以上的引产)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如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⑴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⑵皮下埋植术;⑶流产术(自然流产、药物流产按流产术支付);⑷引产术(怀孕满28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⑸输精管结扎术;⑹输卵管结扎术;⑺输精管复通术;⑻输卵管复通术。(二)生育津贴1、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2、参保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津贴,计算办法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

7、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的实际参保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为100%,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在本市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

8、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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