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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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8〕199号清流县鑫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770216900;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笔山下吃水坑):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废水。2018年6月13日17时30分至18时10分,省、市、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清流县鑫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现场检查,发现混泥土装卸台处水沟有流入生产废水,该水沟连接搅拌站内南侧雨水沟,汇入搅拌站内西侧排洪沟中,最终排入外环境

2、。经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零排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2018年8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8〕第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3-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2018年6月22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2018年6月13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2018年6月13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4、清流县鑫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5.《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8〕第6号)及送达回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

4、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帐号:1404046709022025841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

5、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流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13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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