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衡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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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由市、县两级统筹,并逐步实现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开发区、滨湖新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区)统一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

2、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10财政、卫生、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

3、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1%,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全额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当地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

4、挪用。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八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九条10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400元;(二)怀孕16周以上未满28周终止妊娠的800元;(三)怀孕28周以上引产或自然分娩的1800元;(四)人工干预分娩的2500元;(五)剖宫产的4400元;第十条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

5、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50元;(二)皮下埋植(取出)术的100元;(三)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四)输卵管结扎术的500元;(五)输精(卵)管复通术的1500元;(六)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3000元。第十一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中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限额以内按

6、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0第十二条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七)女职

7、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出国或者在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九)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十四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产假15天;(二)怀孕满16周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三)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10(四)人工干预分娩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六)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晚育、人工干预分娩(剖

8、宫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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