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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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西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厅〔2017〕42号)和《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办〔2017〕51号)要求,结合岳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2、于市对县和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县直单位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第四条评价重点评估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第二章评价第五条4市对县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县统计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3、实施,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按照《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安庆市统计局安庆市环保局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安庆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执行。第七条市对县年度评价按照《安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县统计局牵头,相关县直单位要根据安庆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积极主动加强与市主管部门工作对接,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及时提供市对县评价所需材料。年度评价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县统计局,并向社会公开。第三章考核第八条市对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五年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县发改委、县

4、环保局、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统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生态文明考核目标体系按照《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安庆市统计局安庆市环保局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安庆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执行。第十条4市对县生态文明目标考核按照《安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次年7月底前完成。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发改委、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统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对照安庆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开

5、展自查,形成岳西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次年5月底前报市委市政府。各县直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市主管部门工作对接,及时提供市对县目标考核所需材料,力争考核结果进入优秀等次。第十一条县对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单位,结合岳西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指标,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工作同步实施,分值不少于20分。第十二条各乡镇应当对照目标考核体系抓好生态文

6、明建设,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4月底前开展自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单位。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第十三条4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市对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的有关县直单位和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岳西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7、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市对县考核结果及县对乡镇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县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章监督第十四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营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

8、,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委组织部、县统计局等有关单位承担。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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