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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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快绿色发展,高质量、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

2、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评估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目标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价各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中期评估主要评估各区五年规划期中期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督促各区加快推进五年规划期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五年规划期中期开展1次。目标考核主要考查各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

3、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年度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价各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区绿色发展指数。  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

4、完善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中期评估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中期评估(以下简称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中期评估对照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原则上基于五年规划期前两年数据,主要评估五年规划期中期各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阶段性进展情况,研判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为完成五年规划期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可

5、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独立评估,相关成果纳入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中期评估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第三年的9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中期评估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中期评估牵头部门反馈至各区。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目标考核按照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6、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制订,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完善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区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区。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

7、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7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  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8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七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本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

8、告。  第十八条考核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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