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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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郊区城乡统筹建设示范项目房屋拆迁及房屋集中还建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确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物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关于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物房屋拆迁经济林木及青(鱼)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价服字[2005]124号)、及相关拆迁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拆迁范围:宜昌市郊区城乡统筹建设示范项目用地范围内青苗、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见构筑物。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条房屋拆迁采取集中建设高层住宅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

2、合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方式。第四条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房屋合法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面积为准。第五条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第七条  该地区基准地价为12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建筑平方米,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据实取值(大兴区一般取1.3)。7第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第二条  装修、附属物实行限额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470元/平方米计算。第三条  第十四条  房屋安置,先

3、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出补偿价款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然后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选定安置房,并签订购房协议。第四条  第十五条 选择定向安置用房的原则第五条  以确认的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为选择定向安置用房面积的基数。先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家交房后,优先选择定向安置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第六条   第十六条 定向安置用房价格第七条所购定向安置用房与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格2500元/平方米计算;所购安置用房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的套内不可分割部分(限20平方米之内),按优惠价格3000元/平方米计算。(以上价格不含楼层差价)。第八条被拆迁人选择1套或多套定向安置

4、用房,选购定向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与套内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之和。第九条选择多套安置房,优惠价按单价最低的一套房计算。第十条  第十七条 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大于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待定向安置用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7第一条  定向安置用房总价款小于补偿款的,其差额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拆迁人以银行存单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三章 拆迁奖励与补助第四条第十八条 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少建房奖励性补偿款的计算第五条合法宅基地面积75%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400元/平方米。第六条合法宅基地面积75%至90

5、%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300元/平方米。第七条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按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第八条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工程配合奖50000元。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 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给被拆迁人周转费,每月总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足。发放时间为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至通知入住后三个月(先行发放24个月的周转费);放弃购买安置用房的(含部分放弃的),周转费一次性

6、发给6个月的。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搬家补助费依据被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7第一条  第二十三条 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补偿。第二条  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为:具备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距本次公告张贴之日满一年;能够出示纳税票据;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同一且位于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内;具备经营条件且张贴公告时仍在经营中。第三条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

7、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600元/平方米的弃楼款,并与拆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拆迁人。第四条  第二十五条 自愿选购定向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剩余面积也按上条的原则发放弃楼款。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或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各种奖励。第六条  第四章 其他第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拆迁人负责解释。第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第一条为确保宜昌市郊区城乡统筹建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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