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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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案例一:股息、红利【含义】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典型案例】汇算清缴之后,境内A公司董事会2014年5月27日作出决议,向其100%投资方香港B公司支付2013年度税后利润20万美金。【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5%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A公司代扣代缴5%企业所得税。按照境内A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4年5月27日美元汇率为6.1687折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6.1687×0.05=6.16(万元)【要点提示】1、 企业支付2008年度以后(含2008年度)的税后利

2、润应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2、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时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3、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 如果涉及到投资方有变动的情况,需要区分名称变更和股权转让。仅因为名称变更导致的投资方名称变化,需要提供相应的更名材料;如果因为股权转让导致投资方发生变更,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

3、规定,办理源泉扣缴。5、 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二)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三)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6、如母公司符合享受

4、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其母公司申请取得股息、红利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文)。案例二:利息、担保费(一)利息、担保费【含义】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典型案例】境内A公司与香港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本金29500000美元,需支付利息1987816.63美元。【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获得的利息可享受7%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A公司根据利息金额代扣代缴5%营业税和7%企业所得税。1.

5、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代扣代缴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5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7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07)]×0.05附加税=营业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企业所得税=[(

6、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1)]×0.07【要点提示】1、企业应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2、企业对外支付利息,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贷款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贷款方申请取得利息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文)。3、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

7、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4、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税。案例二:租金(二)租金【含义】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气体钢瓶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税务处理】A公司代扣代缴17%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代扣代缴增

8、值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代扣代缴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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