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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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因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能力,参照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主要目的是对学校正式教职工(含学校编制内教职工和编外聘用A类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而造成经济困难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三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职工福利

2、基金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第四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接受校内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社会爱心人士及教职工个人的捐赠。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和人事处、校工会、校医院、计财处、离退休工作处、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详见附件2)第六条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的职责:1、研究制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根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

3、定,审批相关救助事宜;3、负责日常事务及来访工作,接受教职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4、负责实施医疗救助的组织工作;5、研究特殊情况,特殊病例的特殊处理问题;66、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经费使用及救助情况。第四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医疗救助金由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进行管理。第八条医疗救助金单独设立专项,学校人事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计财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上年结余转下年使用。收支情况由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第九条教职工调离学校或辞职者,自调离或辞职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第

4、十条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减轻学校教职工在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用于其他生活困难的帮助。第十一条救助对象。我校参加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正式教职工,如发生重大疾病,并在社保定点医院治疗,因治疗费用中自己负担费用(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不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和会诊费等),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第五章 重大疾病的范围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社保(医保)定点医院确诊的、患下列各种疾病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5、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6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多发性硬化症;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28.植物人;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6、I型糖尿病);31.原发性心肌病;32.重症肌无力;3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34.坏死性筋膜炎;35.终末期肺病;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6以上条款未包括的重大疾病,由校医院专家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审定。第六章 救助标准第十三条教职工一年内可以申请两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但每年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万元。每位教职工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上限为20万元。若申请者所申请的救助金额超出上述数额的,又确属特别需要救助的,由教职工医疗救助金工作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四条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内(含三个月)的后续治疗门诊票据,

7、可以纳入本人自付费用给予报销。第十五条救助对象原则上只能报销审议当年的票据。因病去世人员可以报销上年度票据;在本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束后的本年度票据自然纳入到下一年度的医疗救助金报销范围;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的,以其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报销时限,如果跨年度,可以报销上一年度的票据。第十六条申请者提供的所有票据必须是原始票据。第十七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标准按累进法计算(若申请者一年申请两次,则全年拉通计算),计算范围包括:1.教职工一年内因患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疾病住院治疗,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计算方法如下:(1)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

8、下(含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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