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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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家住河南乡下的黄老太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有一伙人强行住进了她的房子,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纠纷,黄老太所称被人强行住进的房子所有权其实属于她的邻居李老太,李老太2002年离开河南乡下和自己的儿子一起生活,房子一直闲置,而黄老太由于儿子结婚住房紧张,便搬进了李老太的房子中。2008年3月,有一个自称李老太亲戚的人来到黄老太住处要求收回房子,由于没有产权手续,并且也联系不上李老太,黄老太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一个月后,这个人带着一群人将黄老太在房中的物品强行搬出,并她赶了出去,老人随即向警方报案。经过警方的说明,黄老太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

2、认为,黄老太对房屋已经成立事实上的占有,在联系不到房屋原主人李老太且也没有任何房屋产权手续的前提下,被告方对房屋的所有权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黄老太胜诉,被告方归还房屋。这个案例中,法官的判决是忠于《物权法》有关占有的规定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的是财产秩序,而法律保护占有的原因就在于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利生活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一味寻求对所谓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因此,完善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对我国物权制度的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占有制度的历史背景及占有保护的概述众所周知,民法占有制度最早可以从古罗马时期的一些条文中窥视一二,占有(possessio)在罗马法中由“poss

3、e”和“sedere”二字合成,前者意为“权利、掌握”,后者意为“设立、保持”,指对某一物事实上的支配和管理。①早期的《十二铜表法》屮对占有虽未作完整定义,但《十二铜表法》屮有两条规定,已经可以反映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其一:“占有土地时效为两年,其他所有物品为一年”;其二:“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三夜,以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②这两条规定对占有的理解,相当于初级阶段的所有权,H占有首先被考虑为一个事实,占有人占有一定物品一定期限,便取得对物的所有权。③罗马帝国后期,所有权的概念渐渐出现,占有的概念也渐渐变得清晰明朗起來,帝政时期,占

4、有成为物法的一个分支。作为与罗马法并称西方两大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也对占有一词有自己的理解。与罗马法中的占有限于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不一样的是。日耳曼法中的占有(Gewere)可以看做是一种物权的表现形式,其至与所有权两项概念比较,无明显严格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口耳曼法上的占有具有三种重要的效力:(1)权利推定之效力;⑵权利移转效力,即物权的移转须以移转占有为要件;(3)防御侵害之效力,即占有人得自力防御他人对占有的侵害或妨害,占有物被侵夺时,并得诉讼请求返还之。④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中对占有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而且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两者对占有①周相《罗马法原论》上

5、,商务印书局,1994年版②冯卓慧《罗马私法进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笔者注:《十二铜表法》中并没有有关所有权的用语,其“支配权”中包含了后世所有权有关收益、处分的权利。④刘付鹏《民法占冇保护研究》,郑州大学,2007:4-5规定不同的影响后世深远,但二者对占有这一法律现彖的规定,都是源于维护财产现状,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各国民法对于占有有着自己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占有的成立需有两个要素「'体素"(corpus),即构成自主占有的物质要素;“心素"(animus)即构成自主占有的精神要素。大陆法系屮,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对此的理解也有分歧。法国民法侧

6、重“心素”处于本质地位,严格区分持有与占有,持有人不得获得占有人的权利;而徳国民法中虽然也有有关“心素”的说法,但是对持有与占有之间并不划定明朗的界限,对此更加宽容。近年来,这个分歧己经在渐渐缩小,法国民法也逐渐承认持有人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方面,如占有和所有权方面仍有一定的保留。我国有关占有的立法模式比较近似于德国民法,即不严格区分占有与持有,具体到我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约定。”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

7、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屮,抛开用合同法机制解决的问题,整个19章有关占有的问题,并没有提及持有和占有的区分,二者在物权法中普遍地受到保护。⑤而且,由于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对时效取得等制度作出规定,因此占有与持有的区分始终没有太大的意义。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占有的保护。近代各国民法对占有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种,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中的保护,债权法中的保护又可分为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这里不做赘述

8、,仅就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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