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之解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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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1版)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需要有统一的技术要求的产品设计、技术条件、检验方法等都应当制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就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现就标准的基本概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相关内容、以及建设监理过程中如何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给大家作一些介绍。一o基本概念(一)标准的定义、分类1标准:衡量事物的准则。2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3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

2、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4地方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5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6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

3、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2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通用的试验、检验方

4、法标准;・互换配合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标准。4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6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7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

5、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罚则1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6、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五)强制性条文的形成1为落实国务院第279号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建设部组织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摘录出来形成2000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制性条文)。2随着新标准的颁布、超龄标准的修订,建设部组织对2000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2002年版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此后又于2009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更新了2002年版的强制性条文。至此,2009年版房屋建筑部分、2006年版电力工程部分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版本。3在建设部颁发强制性条文的建标〔2002)219号、建标(2006)102号文件中明确: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执行。发布的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六)电力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复查对执行强制性条文

8、的要求1工程建设前期管理: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2工程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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