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

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

ID:35487357

大小:66.7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3-25

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_第1页
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_第2页
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_第3页
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_第4页
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纳税实务教学资料-教学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项目一纳税实务概述(无)项目二增值税纳税实务案例1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5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5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5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7J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刀起3个刀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方案一:2015年5月购进设备2015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2015年5刀应纳增值税=100—100—10

2、0X17%=—17(万元)。本刀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方案二:2015年4月购进设备2015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X17%=0(万元)2015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由此可见,2015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5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100X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岀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案例2某市机械厂系一般纳税人。在某月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厂搞了几个基建工程,因此,联想到基

3、建工程必然需要钢材,而该厂钢材又是主要生产原料,该厂会不会以用于生产的名义购进而用于基建呢?带着疑问查阅企业在建工程的账,发现钢材系单独购进,但入账价格明显偏低,抽查记账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为585,000元,注明税款99,45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450在建工程585,000贷:银行存款684,450案例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扌】I。企业财务人员明知钢材用于基本建设工程,不应扌II税,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单独核算,但仍然计算进项税额并扣税

4、,少缴增值税99,450元,应该说情节严重。因此,税务机关除限其三天内补税99,450元,且处以一定的罚款。企业账务调整(1)调整进项税额借:在建工程99,450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9,450(2)补税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99,450贷:银行存款案例3某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份申报纳税4,000元,(销项税额44,300元,进项税额为40,300元)。经查,销项税额与购进货物与上月相比基本止常,但进项税额明显增加。检查“管理费用”发现所购卷烟、水果等入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重点抽查该刀各有关凭证,原来企业将此类采购专用发票

5、上注明的税额,均按应税项目计算了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3,200元。案例分析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鉴于该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理解错误,税收政策不熟,对该公司少交的3,200元作补税入库处理并要求企业以此为戒。企业账务调整⑴转出进项税额借:管理费用3,200⑵贷:应交税费-补缴税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3,200贷:银行存款3,200项目三消费税实务案例1【方案一】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20日委托乙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口酒一

6、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己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1万元,运费由运输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J84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01年5刀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己税酒和酒精牛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

7、同品种的片酒勾兑的片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口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口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己税酒及酒精,己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甲公司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肓接记入当期牛产成木。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