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我国行政程序法问题的浅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国行政程序法问题的浅探 本文从行政程序法产生的背景及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立法状况分析入手,论述了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应该具有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必要性可行性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考察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可见,各国关于行政程序概念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对行政程序范围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亦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
2、骤、方式的总和。它不同于立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相应地,行政程序法则是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规定在各类行政法律规范之中,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本文所称我国行政程序法系指后者。 一、行政程序法产生的背景及各国各地区的立法概况 (一)行政程序法产生的背景 没有行政程序就不会有行政程序法,但行政程序并不意味着必然有行政程序法。因为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总是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相的。 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为行政程序法的产生
3、和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法的产生有了政治条件。而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遵守实体和程序规则,行政程序法正是这一思想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科学管理思想的兴起,促使政府活动必须提高效率,而把管理规律上升为法律规则乃是最好的出路,行政程序法制化,显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要求和体现。行政法学理论的成熟,为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的立法概况。 第一次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始于欧洲大陆,最早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家
4、是奥地利,而第一次尝试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家是西班牙。1889年西班牙制定并颁发了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此后,奥地利于1925年通过了《普通行政程序法》。此后,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了欧洲大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次浪潮。... 第二次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以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为标志。在美国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法典。奥地利于1948年和1950年两次修订其《普通行政程序法》,原联邦德国于1976年通过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日本于1993年颁行《
5、行政程序法》,我国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也分别于1994年、1996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典》。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必要性 1、行政程序立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时代呼唤。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 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行政程序法正是顺应了这一要求。 第一,规范合理的行政程序扩大公民参与政治权力行使的途
6、径。它可以让公民直接介入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权可以成为约束行政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外在规范力量,并随时可以对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正当,在法律的范围内提出抗辩,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一个反思的机制。 第二,合理规范的行政程序可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轻视法律程序权益的结果往往是,行政主体以国家神圣主义为理由剥夺公民实体法上的权益,不言而喻,任何实体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权益予以保障,则立法赋予再多的实体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也没有任何意义。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制度,当事人获
7、得赔偿的权利很难保证。 第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政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的法律后果。其次,行政程序可以对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监控。再次,行政程序可以为行政权趋于正当、合理起一种引导功能。 2、行政程序立法是消除传统文化不良因素影响的迫切需要。 ...中国有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的历史,传统的封建文化意识根深蒂固。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地方官被视为民之父母,而皇帝则是全国最大的家长。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
8、土之滨,莫非王臣”,(1)天下万民皆为王之“子民”。儒家的忠孝观,则要求下对上的无条件的服从,加之“官本位”文化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给腐败分子提供潜在的思想基础。而党的宗旨观念,政府的服务意识常常会受这些腐朽思想潜流的冲击。我们强调共产党执政为民意识,强调政府服务意识的同时,更要关注如何使这些意识不受冲击,这就要求要有一套规范的权力行使的程序,因而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就显得犹为重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