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制度刍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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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权制度刍析优先受偿权制度刍析  【摘要】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是特定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法律虽然有关于某项权利的优先受偿规定,但缺乏统一的指导性立法,担保物权;破产费用优先权;劳动债权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时,这些权利的行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如何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处理这些权利的顺位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土地出让金;抵押权;税金;共益费用  案情:某市有一房地产企业,在欠交土地出让金800万元的情况下,就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

2、人以这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6500余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现该银行通过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该企业尚欠某建设公司1300余万元建设工程价款,执行过程中地税部门向法院发函称:该企业替B公司税收担保尚欠税金本金及滞纳金共计7000余万元。法院现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协助执行,把土地权属过户到买受人名下。而国土资源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所欠土地出让金,理由是出让金属于政府收益,应优先受偿。但银行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先权。  一、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本意探析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

3、部财产或是特定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优先受偿权是对特定债权的一种担保,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担保物权。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集成法国法系的国际民法典均有专章规定。优先受偿权制度不仅旨在实现形式上的正义,而且在位实现实质上的正义而斗争。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量:  (一)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设立优先受偿权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如罗马法中的嫁资制度和监护制度就是为了还原“法律规定抹杀了的真实情况”,维护妇女和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近代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则进一步体现了优先受偿权制度推行社会正义,保护弱者生存权利的目的。如职工工资、社保金、劳工意

4、外死伤之补偿费用优先受偿权等。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和或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是社会良性发展和有序进步的前提。当这些公共性质的利益与私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公共利益。从近代各国立法例看,基于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为国家及地方政府享有的税收优先受偿权、行政机关手续费用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制度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还体现在特别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上,如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正常运转的税收优先受偿权,为了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诉讼费用优先受偿权等。  (三)维护社会秋序,促进社会和平稳定发展  优先受偿权制度设立的重要功能目标,就是保护权利人

5、获得某种物或权利的特殊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此外,优先受偿权制度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如职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保障了职工的生活,一旦失去保障,就会把他们推向社会的边缘;如果不保障国家的税收优先受偿权,就可能导致国家财政长期入不敷出,最终面临瘫痪的危险。  二、优先受偿权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上述规定优先受偿权广泛适用,但存在以下主要几对矛盾:缺乏统一立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问题,职工工资优先的问题,税收优先与抵押权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对优先受偿权制度统一规定。有的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有的

6、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的属于公法性质,有的属于私法性质,规定零散,体系不协调、定义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不统一,遇到权利冲突时难以协调。  (二)现有立法无法解决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优先受偿权,致使学术界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认识不一,有的理解为优先受偿权,有的理解为法定抵押权,有的理解为特殊留置权。理论上的不统一,造成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法院无所适从的局面。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本质上是基于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但法律规定其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应理解为法定

7、的优先受偿权。  (三)现有立法无法解决共益费用、工资等劳动债权与抵钾权的冲突问题。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理念,现有法律通过对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优先于破产债权而受清偿,但只是视为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仍局限于债权范围内,从法理来讲,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一方面出于保护普通劳动者的生存、生活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工资等劳动债权以优先受偿权;但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却未赋予其物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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