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田家炳实验中学2015_2016学年高一语文下学期第二学程考试期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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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长春市田家炳实验中学2015-2016学年高一语文下学期第二学程考试(期中)试题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l~3题。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法典中的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块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条款组成,一块由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安全与正常的行政管理条款组成。前者大体关乎孝道、婚姻、立嗣与两性关系等,而后者则关乎军事、狱讼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而有关谋反大逆、杀人、盗窃、侵害的条款兼涉两块内容。但即便主要作为“刑法典”的历代法典,其“形”也不

2、完全“一刑独大”,唐律十二篇中,真正关系到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乃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而捕亡、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从结构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分七篇,分别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这是按照《周礼》所设置的治理模式来排序,与儒家所设想的道德理想一致,万物统一于“道”中,人间的秩序得以与道的规律相对应,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也是按照这样的理念来定。  广义的法律是用来推行教化的,其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乃在于“正人心”“厚风俗”,诚如《史记·管晏列传》中司马迁借管子之言所称的那样

3、:“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而《唐律疏议》的序言中则把教刑的关系说得更为明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故而唐代立法者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们恪遵德礼,以臻“至善”之化境。虽然儒家大体上强调人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故有“仁”“义”“礼”“智”的道德自觉,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悖理违礼之事,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厚风俗,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所以古代从来不将法律视为政教之末,而以“用”名之,“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四库全书提要》)即指此意。  为了贯彻这一意图,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

4、,劝善惩恶。惩恶自不必问,但凡刑律所加,针对的对象必为于伦常纲教有违之人。不仅如此,传统法律往往还变现在看来纯粹是道德的义务为法律义务。譬如《唐律疏议》的“贼盗”一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正在于提倡一种公序良俗。 更有甚者,刑罚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

5、,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比如历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条,但是似乎从未被实践过。另外,诸如亲属之间的许多行为,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践中遵循“民不告官不举”的做法,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设置此类规则之真正意图,乃在于提出一种治国理想,希望民众向此努力,更多地带有一种“宣教”色彩。(摘编自宋玲《“正人心”与“厚风俗”——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1.下列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七篇律法的顺序,是按照《周礼》中的治理模式来排序的,与儒家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

6、。B.管仲的“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这说明他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认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们恪遵德礼。C.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对那些不能严格自律、做出悖理违礼之事的人,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力。D.传统法律常常把今天看来属于道德的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就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2.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A.古代法典中关于孝道、婚姻、立嗣与两性关系等方面的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推行道德教化,兼有保障国家秩序、安全等作用。B.唐律十二篇中,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而捕亡、断狱两篇类

7、似于现代的程序法。C.尽管古代律法将见义勇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责任与义务,但在立法时又充分考虑到了人的能力差异,不搞“一刀切”。D.历代法典中都有“同姓不婚”的条款,但因为在实践中都遵循“民不告官不举”的原则,所以违反这一条款的人大都没有受到处罚。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者都不追求“一刑独大”,其制律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刑”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有敬畏意识。B.《四库全书提要》认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因为刑罚为政教之本,其“正人心”“厚风俗”的功用不可小觑。C.唐律规定对见危不作为者施以杖刑,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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