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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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 实

2、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

3、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

4、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

5、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

6、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7、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8、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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