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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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2、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保障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

3、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不乱倒污水;  (三)城区限制饲养犬类等宠物。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文明殡葬,文明祭祀,不噪声扰民,不在城区内出售和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乱涂、乱贴、乱画;  (六)不在禁放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九)不在严禁、严控、严管街路从事露天明火烧烤活动。  第八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大声喧哗,接打电话应当轻声;  (二)语言文明,不争吵

4、谩骂,不说脏话粗话;  (三)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四)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搭乘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攀折花木,不随意踩踏草坪;  (七)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行经人行横

5、道时,礼让行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不影响安全驾驶,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行人,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搭、乱建,不毁绿种菜;  (二)不在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不

6、高空抛物;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  (五)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  第十一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或者遗体器官,对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社会

7、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志愿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十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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