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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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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市内电话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5-12【正 文】市内电话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市内电话,指用户利用电话终端设备,接通当地电话交换系统,作市内或长途通话之用。 第3条 交通部所属电信机构经营市内电话业务者,依本规则之规定;本规则未规定事项,由电信总局定之。 第4条 市内电话机线设备,由电信机构提供用户租用,其产权属电信机构所有,并由电信机构负责维护。但依本规则规定得由用户自备之机线设备,其产权属于用户所有,并由用户负
2、责维护。 第5条 电信机构因重大灾变,致通话量骤增,超过电话交换设备负荷时,为维持救济灾变之有关机构紧急通话,得暂停其他使用户之通话。 第6条 市内电话机线设备专供用户通话之用,非经电信机构同意,不得藉作通话以外之其他通信之用。 第7条 各电信机构经营市内电话业务得视市内电话机线设备数量及实际供求情形,报请电信总局对于用户申请新装电话之数量、顺序、或移机、过户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限制。 第8条 用户对于未携带电信机构证件之出勤员工,得拒绝入内,并得通知电信机构查证。 第9条 各电信机构经营
3、市内电话业务,应划定市内电话营业区域。 第10条 各电信机构应在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依用户密度并参酌电缆分布情形与当地地形,划定基本区。基本区以外之地区为界外区。 第11条 各电信机构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及基本区,由当地电信机构拟订报请电信管理局核定。 前项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及基本区设置基准,由电信总局定之。 第12条 电信机构得视当地情形,经营左列市内电话业务: 一独用电话:一具话机连接一对线路,接入市内电话交换机门号一号,并由一户单独使用者。 二合用电话:已装之独用电话,兼供他人共同使用者。
4、三同线电话:在已装之独用电话同一线路上加装话机,供另一他人使用者。 四公用电话:专供公众付费通话之电话。 五临时电话:专供用户短期使用之电话。 六电话副机、附件:同一用户在同一宅内加装之话机、分铃、插扑、开关等附件。 七特种话机:按钮式普通型话机以外之各式话机。 八专用交换机:用户装设有线、无线专用交换机总机、分机、中继线或基地台,供其内部通话,并得对其他用户通话者。 九市内专线:用户租用市内电话线路,专供其自行传递电信之用,或供其与电信机构作市内通话以外连络之用者。 一○无线电叫人:用户经由电信机构发送无线电信号
5、,将信息传送予无线电叫人收信器持用者。 一一简速拨号:将常用受话电话号码经储记设备缩为简码,使能加速拨通者。 一二话中插接:用户通话中,可应答第三者呼叫,并得多次任意选择与原通话人或第三者通话。 一三截答服务:电信机构在市内电话交换该户原电话号码时,自动告知该户新电话号码之服务。 一四指定转接:用户可自行设定将来话自动转接至预先指定之电话(市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行动电话)及无线电叫人收信器者。 一五直通电话:独用电话用户预先指定专与某号码用户通话,于发话时仅需提起送受话器,就可自动联接通话者。 一六三方通话:用户于通话
6、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话时,可先保留电话话线路,再拨叫第三用户,构成三户可相互通话者。 一七按时叫醒:用户可自行拨号设定其所希望被唤醒之时间,藉电信局市内电话交换机之操作,由电话之振铃声将其唤醒者。 一八勿干扰:用户于预先拨号设定后,可不受来话干扰者。 一九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用户在线路上加装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其主装置与副机间藉无线电波连接,便利用户对外通话者。 二○受话发话专用电话:凡市内电话不具一般发话机能仅供受话专用者为受话专用电话;凡市内电话除电信机构测试(以人工法插接测试)外,不具受话机能仅供发话专用者为发话专用电话。
7、 二一多线独用电话自动寻线:装有两号或两号以上独用电话之用户,申请接入自动寻线群,自行选择一个电话号码为代表号码,当该号电话占线时,来话会自动寻找空线接通者。 二二受话方付费电话:用户租装受话专用电话,所有发至该号电话之通话,均由该号电话用户付费者。 二三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市内电话用户利用电信机构提供之智慧型网路,申请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所有发至该号码之通话均可依据用户申请之转接计划,接至指定受话电话,并由该受话方付费号码用户付费者。 二四电话投票业务:租用本业务之用户利用电信机构提供之智慧型网路及特定电话号码,供大众打电话投票,以
8、进行大规模意见调查者。 二五大量播放业务:租用本业务之用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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