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案例选编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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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上)案例选编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岁,工人。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岁。无业。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23张。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动机。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

2、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告人:杰克逊,男,46周岁,无国籍。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罂粟、建立制毒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赫赫有名"的毒枭。后杰克

3、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国际毒枭杰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毒品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3、被告人:段某,男,4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徐某,男,26岁,无业。被告人:高某,女,24岁,无业。1996年7月的某日

4、晚上,被告人段某、徐某和高某在徐某家观看淫秽影碟,3人看着顿觉索然无味,便打电话约女青年王某、夏某、李某及男青年宋某到徐家一起观看。后在段某、徐某和高某3人的提议下,该男女7人边看影碟,边成双成对进行淫乱活动。此后,被告人段某、徐某和高某3人又多次以跳舞和看影碟为名,纠集他人通宵鬼混,群宿群奸。1997年9月20日,当3人再次纠集他人进行淫乱活动时,被群众举报而案发。在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时,恰逢1997年新刑法生效。对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应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追究

5、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认为,尽管三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但审理时新刑法已生效,根据新刑法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97年刑法。最后,人民法院依据1997年刑法第301、97、25和26条的规定,审结了该案。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4、对癌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案被告人王某,男,45岁,陕西汉中人。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1984年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医院主治医生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已无救治可能。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王让医生注射让其死亡的药物。王经过

6、反复考虑,便找到医生蒲某,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第一种意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4、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233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运用所学原理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5、

7、被告人:李某,男,30岁。2001年12月10日下午7时许,李某驾驶东风牌货车由湖南新宁县开往广西的龙胜县,在路经龙胜县王庄镇一片山林时,赵某因急事从右边路旁森林冲出抢过马路,李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赵某左脚碾断。事故发生后,李某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无人目击现场,便将昏迷不醒的赵某拖至路旁约1米的护路沟内,自己开车迅速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赵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赵某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李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

8、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进行定罪,但认为李某主观上对赵某的死亡不是一种直接故意,而是一种间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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