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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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木工程合同复习重点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⒈平等原则⒉自愿原则⒊公平原则⒋诚实信用原则⒌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合同严守7.鼓励交易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三、合同法律关

2、系的内容:1、权利2、义务合同的订立要约1.概念和条件: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内容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2.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开始。4.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约

3、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1.承诺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处理⑴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为新要约。⑵非实质性变更:1.对非主要条款作出改变2.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添加了一些建议或表达了一些愿望。3.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除要约人

4、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及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产生的依据不同。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3责任的性质不同。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5.归责原则不同。6.构成要件不同。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9.行为形态不同。10.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法律规定而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想

5、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二、区别:①合同不具备成立或生效要件承担的责任不同②在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不同③国家的干预与否不同三、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无效合同: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一、合同无效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

6、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类型:(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完全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7、合同履行的原则: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2)诚实信用其他原则:(1)协作履行(2)效益履行(3)情事变更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的处理: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中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8、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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