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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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2、: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

3、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

4、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本人有权移交财产

5、+代管报告二、宣告死亡1、条件:失联4年或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机关证明不可生存不受2年限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同时符合且申请宣告死亡与失踪的,应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时间以作出判决宣告之日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2、后果:家破人亡:婚姻消亡,财产分割,子女可送养。但本人民事行为有效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A、婚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除外);B、送养关系有效C、财产继承后,有原物的应当返还。无原物的,应当补偿(非赔偿)----D、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的,除返还原物

6、外,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节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法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消灭(解散、破产、其他法定情形)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登记事项与实际事项不符。登记机关公示义务法人消灭清算:普通清算可依据有关法律或公司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应当依公司法一、解散清算1、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其未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主管机关或利害人可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级组成清算组。2、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只限进行清算活动。清算结束,剩余财产按章程或决议的办法处理二、破产清算:按公司法破产清算程序进

7、行三、设立中的行为后果:未人已设立,由法人承受。未成立,由设立人个有承受(连带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第二节营利法人一、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二、营利法人的机构设置1、权力机构:修改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其他权利2、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其他权利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人选。3、监督机构: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其他职权4、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否则引起法

8、人资格否定)5、可撤销的决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决议的,出资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据此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三节非营利法人----一、概念: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分配润。注:可营利,但不分配利润二、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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