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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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蔺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古蔺县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古蔺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参照《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古蔺县域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等规划设计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条:在古蔺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

2、遵守本规定。县域内各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三条:本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37—90)进行分类。第四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须经县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按程序报批执行

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五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片区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由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九条:各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又要满足附表二的规定,取二者中的要求严格者作为规

4、划管理的控制指标。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附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县域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县域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

5、在项目报批前,进行现状1:500地形图测量。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建筑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注:1.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3、地上容积率计算规则按本规定附录执行。第十二条:建筑密度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正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建筑密

6、度的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建筑投影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局部被掩埋的地上建筑的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雨篷、挑檐、构架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投影面积。第十三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

7、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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