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犯罪学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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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易》犯罪学思想探析摘要:《周易》中的犯罪学思想,几乎涵盖了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理论基本点。本文从犯罪学基本概念、犯罪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以及社会、政治诸方面揭示了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还从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等方面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并指出《周易》犯罪学对策论是以预防为主、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原则;其理论架构具有整体性、动态性,体现了一种独特的认识方法。关键词:易经;易传;犯罪学AprobeintoandanalysisonthecriminologicalideacontainedinZhouyiAb

2、stract:ThecriminologicalideaembracedinZhouyialmostrelatestoeachacademicfocusofmoderncriminologyresearch.Thispaperattemptstorevealtheprofoundreasonofcrimefromtheaspectsofthebasicconceptsofcriminology,theobjectiveinevitabilityofcrime,thesociety,andthepoliti

3、cs,etc.Besides,thepaperanalyzesthedirectreasonofcrimefromanthropology,biology,andpsychology.ItalsoindicatesthatthecriminologicalcountermeasureexpoundedinZhouyiistoputpreventionfirst,thentorunastatebybothlawandmorality.Thetheoreticframeworkoftheideaischara

4、cterizedwithholisticity,dynamic-ness,anduniquenessofunderstanding.14Keywords:Yijing;Yizhuan;criminology 犯罪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狭义的犯罪学把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在西方,犯罪学作为一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犯罪学的研究,基本上沿续西方和苏联的模式;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

5、得长足的发展,但仍未形成完备的理论架构。其实,在我国民族文化之源的《周易》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学思想,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看,几乎涵盖了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理论基本点。因此。对其进行探索和研究,不仅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国际犯罪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易经》卦、爻辞没有出现犯罪概念,但却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区分出最少三种犯罪类型。一是“寇”。如《屯》六二:“匪寇婚媾。”《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6、”《需》九三:“需于泥,致寇至。”《贲》六四及《睽》上九:“匪寇婚媾。”《渐》九三:“利御寇。”《解》六三:“负且乘,致寇至。”按《说文》释寇:寇,暴也,引伸为暴乱。可见,寇也就是暴徒的意思,即为具有暴力倾向的犯罪。二是“盗。”历代注易者往往寇、盗不分。如虞翻注《屯》六二“匪寇婚媾”曰:“坎为寇盗。”14[1]但是从犯罪学的意义上,二者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别。《说文》释盗曰:“盗,厶利物也。周公曰,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可见,寇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开造反的奴隶或山贼土匪之类,而盗和奸则不具有武装性质,是以隐蔽的

7、手段非法获取他人钱财或器物的犯罪分子。《易经》多处记载了丢失财物的个案,这些大部分应为盗和奸所为。如《大壮》六五:“丧羊于易。”《睽》初九:“丧马勿逐。”《旅》九三:“丧牛于易。”《中孚》六四:“马匹亡。”《震》六二:“亿丧贝。”《巽》上九:“丧其资斧。”《既济》六二:“妇丧其茀。”通观六十四卦爻辞,上述案例绝大多数与“寇”不在同一卦中出现,仅《睽》一卦例外,其初九出现“丧马”,上九出现“匪寇”。然而,匪,非也,“匪寇”既不是寇也。因此,可基本确定上述个案应为盗(奸)所为而非寇所为。另外,从行文中体现出的

8、对“寇”和“盗”的态度来看,见“寇”则表现出武装反抗性质的“御”,而对“失”“丧”往往表现出“无悔。”(《大壮·六五》)“失得勿恤。”(《晋·六五》)“自复。”(《睽·初九》)这样的宽容心态。可见,寇和盗应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三是“匪人”。如《比》六三:“比之匪人。”《否》卦辞:“否之匪人。”《无妄》卦辞:“其匪正有眚。”《离》上九:“获匪其丑。”虞翻注《比》六三“比之匪人”曰:“匪,非也……弑父弑君,故曰‘匪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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