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太平区建平国民小学101学年度第二学期本土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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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太平區建平國民小學101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第2次甄選簡章一、依據:﹙一﹚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二、組織:成立「臺中市太平區建平國民小學101學年度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三、甄選名額甄選類別性質甄選名額聘期備註本土語言教學工作支援人員太魯閣(賽德克)族語老師正取1名備取數名102年2月19日至6月30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每週上課4節,時間為週二08:40-12:00)四、簡章及報名表件102年1月18日

2、至102年1月22日(二)下午4時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jpp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五、報名資格(一)基本條件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二)依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之ㄧ:1.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3、2.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六、報名日期及方式將相關證件影本於102年1月23日(三)上午9時前以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校教務處。(逾時恕不受理)七、報名地點臺中市太平區建平國民小學(地址:411臺中市太平區精美路201號)。聯絡電話:04-22779532分機622、623,聯絡人:吳永祺主任。八、甄選方式(一)試教:成績佔60%。(試教時間以6分鐘為限,單元自選)(二)口試:成績佔40%。口試時間6分鐘為限。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

4、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九、甄選日期102年1月23日(三)上午10時起進行,應試者請於9時50分前報到。十、甄選名額:正取如甄選名額,備取依分數高低列冊候用。共9頁第7頁十一、放榜日期、地點:102年1月23日(三)16時前,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及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並以電話通知正取者,其他則不另行以電話通知)。十二、聘用時間:(一)自102年2月18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或至補助經費用完為止)。(二)聘用期間,除法令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外,尚須配合本校各項活動。(三)經本校聘用後,為維護學

5、生受教權益,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離職。十三、核薪方式:依相關規定以實際授課節數計薪。十四、附則(一)經錄取人員應依錄取公告規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三)經甄試錄取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四

6、)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十五、歡迎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人士參加甄選。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共9頁第7頁【附錄一】教師法(節錄)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

7、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師

8、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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