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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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案例讲解案例一:1996年7月31口,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达100万元之巨。纪某当时使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年8月2日向保险公司交付“预收保费”,保险公司业务员开出了临时收据,并告知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8月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纪某的体检通知书,纪某因临时出差当日便离开了该市。8月10日,纪某在返回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纪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收据,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纪某虽然交了保费,但还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支付该笔保险全,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由

2、于双方分歧甚大,从而使该案诉请法院解决。该案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预收保费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有因果联系。第12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法院以纪某虽交保费并得到预收保费收据,但尚未体检,导致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体检结果作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方式承保的决定。因此,纪妻要求给付10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不予支持。案例二:1999年12月,郝某在一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照后者给他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其女儿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一

3、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郝某的女儿带到其定点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小女孩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同意承保。2001年5月,郝某的女儿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身亡。万分悲痛的郝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室,保险公司却以郝某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给付责任。郝某收到保险公司的回复后气氛不已,遂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不履行或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一是漏报或叫不申报。即投保方虽知事实,由于疏忽未予申报,或者因不认识其重要性而遗漏申报。二是误告,或叫错

4、误申报。即投保方因过失而申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三是隐瞒。即投保方明知重要事实,故意不申报。四是欺诈。即投保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一是被告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如数向原告郝某给付8万元保险金。二是根据保险合同中定有的有关“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身故,退还保险费”的规定,退还原告两年所缴的保险费4900元。三是由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案例三:1995年3月,某市公交公司职工甲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在家休养,其家属一直末将真实病情告诉其本人。8月,甲得知邻居乙要去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便委托乙代其办理“

5、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乙在填单时.对“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未按规定对此核实,便签了单准予投保。此后甲便每月按期交纳保险费。1997年6月,甲因胃癌复发治疗无效,于7月11日死亡。甲之子丙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这家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申在投保时已患胃癌,并休养在家,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规定的投保条件:“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甲之子多次到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便于1998年2月诉讼法院。本案的关

6、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这笔保险金?受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案例四:张华于1996年5月6B为其丈人刘和堂投保10年期简身险15份,保额2055元,受益人是刘和堂6岁的外孙张羽(张华之子),保险费由张华每月从工资中相交。1997年9月15日,张华与被保险人的女儿刘朴离婚,张羽由刘朴抚养。离婚后,张华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8年1月.刘和堂病故,张华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2055元。与此同时,刘朴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张华自与她离

7、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究竞应如何处理?第一,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第二,这笔保险金应给张羽。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张羽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管,另一方监督,非是因为张羽的利益不得动用该笔钱,直至张羽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案例五:1997年11月13日下午2时,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接到报案,楼房镇小孤山村一户人家着火,女主人陆桂花被烧死。公安局立即抽调警力,迅速赶赴案发现场,经过周密调查,认为故意纵火的可能性极大。火是从炕面上直接烧起来的,铺在炕面上的纤维板有被烟火熏烧的明显痕迹,但却完整地保存下来了。显然不是如

8、死者之子初志刚所说,是因为渍酸菜烧火过多而引起的火灾。正在此时,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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