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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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保险经营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第二节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第三节人身保险承保第四节人身保险核保9/20/20211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一、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二、寿险公司的职能部门三、保险公司的设立四、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9/20/20212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一、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全部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通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特点:1、资本证券化;2、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9/20

2、/20213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一、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4、按股权分额参加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5、公司账目公开;6、保费与保险金固定。9/20/20214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一、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二)相互保险公司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公司所有人并可获得分红。特点:1、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2、没有资本金;3、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性公司。9/20/20215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一、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三)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团体。9/20/20216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一

3、、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特征:1、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2、无股本,其经营资本的来源仅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金。3、保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4、社员均能参加管理活动。9/20/20217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一、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四)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特点:1、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2、只有社员才能成为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3、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五)劳合社9/20/20218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二、寿险公司的职能部门(一)营销部门(二)精算部门(三)核保部门(

4、四)客户服务部门(五)理赔部门(六)投资部门9/20/20219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二、寿险公司的组织构架(七)财务部门(八)法律部门(九)人力资源部门(十)信息系统部门9/20/202110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三、保险公司的设立(一)保险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9/20/202111第六章人身

5、保险经营三、保险公司的设立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9/20/202112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三、保险公司的设立(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9/20/202113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三、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1、提出

6、设立申请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9/20/202114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三、保险公司的设立(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2、保监会进行审批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7、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9/20/202115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三、保险公司的设立3、筹建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9/20/202116第六章人身保险经营三、保险公司的设立4、提出开业申请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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