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士后培育留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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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8-2青人社发〔2013〕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有关要求,现将《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3年8月1日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以及站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出站留青工作或留青创业的博士后人员。二、建站和科研资助(一)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于2012年11月5日以后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下同)

3、,在开展相应工作后,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建站资助。设站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做好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和科研等工作。建站资助由设站单位凭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批复、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领。(二)对2012年11月5日以后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每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当年度未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的,不予发放科研资助。科研资助由市人社局定期发放,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申领。三、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和奖励(一)

4、对2012年11月5日以后新进站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由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申领。(二)自2012年11月5日起,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应用项目研究,五年内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给予博士后人员相应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三档,由博士后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市人社局定期办理。四、合作导师资助和奖励(一)自2012年11月5日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

5、不含在职人员),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和博士后人员身份证、进站手续、中期评估报告及博士毕业证、学位证等。(二)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研究项目或成果创业(指不与创办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以下简称留青创业)的,再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留青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出站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市人社局定期发放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资助和奖励,由博士后人员招收单位申领。五、博士后人员生活、安家补贴(一)为在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

6、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发放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定期统一申领,自2012年11月5日起计算,按实际在站月数发放。申领时须提供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进站手续,在站博士后人员花名册等。(二)给予2012年11月5日后出站并选择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以下简称留青工作,不含入站前已在青在职人员)的博士后人员10万元安家补贴。在留青实际工作满六个月后,本人持以下材料申领:与工作单位订立的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对账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工作表现证明,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等。经审查,两年内分期

7、发放,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4万元。给予2012年11月5日后出站并留青创业的博士后人员20万元安家补贴。创办企业实际运行六个月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和出站手续等相关材料申领。经考察确认,两年内分期发放,第一年12万元,第二年8万元。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青工作或创业,配偶不随同来青(指户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两年内每月给予500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定期发放,领取时,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六、住房及补贴为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免租金提供博士后公寓

8、或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自2012年11月5日起按实际住(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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