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重点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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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利萍二○○九年三月十七日目录一、保险法制定、修订之回顾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四、律师建议一、保险法制定、修订之回顾一、保险法制定、修订之回顾1、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部分的进一步完善);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4、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5、修改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一)(一)组织形式衔接公司法旧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新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二)(二)业务范围有所拓展旧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

3、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新保险法:除上述业务外,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财产保险业务中增加了保证保险。(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如从事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三)(三)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保险资金的运用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保证安全性是首要原则。旧保险法:保险资金的运用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

4、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新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外,还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四)(四)关于关联交易旧保险法:未对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作出规定。在新保险法之前,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新保险法: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2.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

5、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时,保监会可以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直至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五)(五)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等程序;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虽然发生偿付能力不足,但不至于严重到需要整顿、接管、破产清算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6、没有作出规定。新保险法之前,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新保险法:增加部分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六)(六)关于保险从业规范旧保险法:根据

7、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骗保、贿保等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新保险法:增加了一些新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1.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4.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5.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6.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7.以捏

8、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8.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以便对今后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管理。二、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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