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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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AP-65I-TM-2010-02下发日期:2010年11月15日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的管理,保证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开展,制定了《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空管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民用航空电

2、信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的管理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开展,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行政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检查内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检查员参与。第三

3、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检查工作的管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检查员实施统一管理,聘任检查员并对检查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员聘任管理的具体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依据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1第五条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电信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初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第六

4、条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第七条检查员执行任务的差旅费用及补助津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的检查员分为通信专业检查员、导航专业检查员、监视专业检查员三个类别。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检查工作的检查员除上述三个类别外,应增加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类别。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应当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检查员所考核或检查的岗位,应当与检查员证上载明的岗位签注一致。第九条检查员应当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技能

5、考核。第十条检查员的数量和类别应符合电信人员资格管理的需要,一般不少于该相应类别持照电信人员总数的6%,且每个岗位检查员不少于2人。第十一条检查员应当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骨干2中选拔。第十二条检查员应当参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每半年的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检查员履行职责期间视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一线工作时间。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分别持有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或者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二)具有5年以上的通信导航监视岗位或者

6、附属设备岗位工作经验;(三)近三年来,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或以上的不安全事件;(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通信导航监视的标准和规定;(五)参加并通过检查员培训和考核;(六)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七)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思维能力,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八)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第十四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参加检查员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三)优先评定技术等级;3(四)申请终止聘任;(五)向相关部门

7、提交技术检查报告;(六)担任电信人员培训教员;第十五条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与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根据规定对执照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技能进行考核;(三)参加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四)参与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五)按要求协助或参与行政检查、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等工作。第三章检查员的聘任第十六条地区空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并将下列资料提交民航局空管局:(一)检查员申请表;(二)申请人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其它要

8、求的材料。第十七条民航局空管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检查员申请表”的有关项目,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报民航局。民航局根据民航局空管局审查的意见作出聘任检查员的决定,并颁发检查员证件。第十八条检查员每届聘任期为4年。每届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4个月由民航局空管局组织完成下一届检查员的续聘和选聘的推荐、初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应当优先续聘,民航局空管局可以视情况免除拟续聘检查员的聘任前业务培训和考核。民航局空管局应当在每届检查员聘期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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