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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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AP-65II-TM-2010-02下发日期:2010年11月18日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的管理,保证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和气象服务机构技术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了《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空管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的管理,有效实施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和技术检查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人员资质管理和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职责的履行。第四条民航局对检查员实施统一管理,民航局空管行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办)负责检查员聘任管理的具体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规章安

3、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并对检查员在聘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第五条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初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1区内检查员的选拔、推荐、培训、考核。第六条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检查员分为气象预报检查员、气象观测检查员、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检查员、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检查员、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检查员五个类别。第八条检查员的专业结构和数量应满足气象人员资质管理的需要,按照每个地区专业

4、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的配置情况分别推荐气象预报检查员、气象观测检查员、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检查员、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检查员、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检查员,一般按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5%推荐。第九条检查员应当从气象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和气象业务管理部门的人员中推荐,并在一线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0天。第十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气象人员执照;(二)具有5年以上岗位工作经验;(三)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2民航组织有关气象的标准和规定;(五)工作严谨,作风正派,

5、公正无私;(六)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思维能力,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七)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第十一条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规定实施执照申请、签注和注册相关的考试考核;(二)协助或参与技术检查、安全检查等工作;(三)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十二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享受规定的检查员补助津贴;(三)向上级管理部门直接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四)申请终止聘任。第三章检查员的聘任第十三条根据民航局聘任检查员的工作安排,地区空管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组织本地区检查

6、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填写《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推荐表》(见附件一),报民航局空管局,同时抄送地区管理局。3第十四条民航局空管局对推荐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民航局空管办。第十五条民航局空管办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被推荐人员所属地区管理局意见,提出是否聘任的意见,报民航局批准。第十六条检查员任期一般为四年,任期期满前六个月地区空管局按本办法重新组织推荐。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终止检查员的聘任:(一)检查员所在单位或检查员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二)检查员所持执照失效的;(三)未履行检查员职责的;(四)不能公

7、正履行其职责义务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五)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严重差错的;(六)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第十八条发生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地区管理局立即终止其行使检查员的权利并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做出检查员终止聘任决定。第四章检查员的工作第十九条检查员根据地区管理局的安排,参与实施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4第二十条检查员在实施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时,应当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被考核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检查员对被考核人的技能情况应做出书面考核报告,提交地区管理局。第二十二条检查员根据地区管理局的安排

8、,协助或参与技术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大纲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检查员应如实记录技术检查、安全检查等工作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第五章培训和考核第二十四条检查员在任职前应当接受民航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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