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标准在用国Ⅳ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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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地方标准《在用国Ⅳ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吉林控字〔2006〕32号文件“关于开展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吉林省地方标准。2013年计划编号:20041,项目名称:在用柴油车排气烟度(国IV阶段)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经评审委员会决定标准名称变更为:在用国Ⅳ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二)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承担单位为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国家汽车质量监督监测中心(长春,长春汽车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为:初亮、郭建华、陶云飞、刘亚新、尹德魁。二、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

2、和目的机动车排放已经是我省严重的空气污染源之一,为了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必须严格控制在用车中的高排放车,尤其是对在用柴油车的黑烟控制更为迫切。环办函[2010]1390中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据此规定,2013年,只有符合国Ⅳ标准的柴油车才能准入。吉林省目前依据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537-2011(国Ⅲ阶段)对现有在用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由于国Ⅳ标准在用柴油车在排放上要求更严格,并强制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等排放监控系统,现有标准未对该系统的检测方法进行明确规定,无法检测带有OBD系统的车辆;检测设备不透光烟度计

3、的检测精度也无法满足国Ⅳ标准在用柴油车排放检测的需求,可能造成检测数据错误而无法完成检测。基于以上事实,项目组在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537(国Ⅲ阶段)的基础上,对其检测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对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提出相应的法规要求和检测方法,提出国Ⅳ标准在用柴油车排放限值,制定在用柴油车排放(国Ⅳ阶段)的吉林省地方标准。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提高我省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水平。三、主要起草过程1项目调研及资料收集排放检测试验及数据处理试验方法改进及测试排放限值确定制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图1标准的制定过程依据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间节点,项目按照标准制定流程

4、开展工作,其制定过程如图1所示。(一)在项目调研和资料收集阶段,主要是对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和文献进行查阅,找到科学的试验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走访长春地区的主要检测站,了解其设备和技术情况。(二)在合作排放检测站进行加载减速工况法(LugDown)排放检测试验,选取国Ⅳ阶段典型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收集相关的数据。在检测过程中,按照GB3847-2005和DB22T/1537中规定的流程操作,并对检测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并提高了检测设备精度。(三)在大量试验数据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制定初步的排放限值,并依据该限值重新进行排放检测,确定其限值的合理性。(四)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广

5、泛征求主管部门、排放检测单位的意见,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四、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GB3847-2005第26章“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一章中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本标准附录J中所规定的加载减速工况法”,“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据此制定了吉林省在用车尾气检测地方标准DB22T/1537-2011(国Ⅲ阶段)。2环办函[2010]1390中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据此规定,2013年只有符合国Ⅳ

6、标准的柴油车才能准入。吉林省目前依据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537-2011(国Ⅲ阶段)对现有在用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由于国Ⅳ标准在用柴油车在排放上要求更严格,并强制安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等排放监控系统,现有标准未对该系统的检测方法进行明确规定,无法检测带有OBD系统的车辆。按HJ/T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能有效地检测出高排放的车辆”;“初始放松,逐步加严”。对于国Ⅳ在用柴油车,“考虑新车型式核准时所达到的排放标准”项目等效采用GB3847-2005推荐的加载减速工况法(LugDow

7、n)作为排放检测方法,并对其内容进行了适当完善和补充。项目在HJ/T241-2005推荐限值的范围内,结合长春地区国Ⅳ在用柴油车的普测数据,确定具体的排放限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在GB3847-2005的第26章“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一章中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本标准附录J中所规定的加载减速工况法”,“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本项目依据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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