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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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94年9月0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第一章總則一、規範目的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三、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四、定義 五、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六、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八、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十一、平等原則 十二、比例原則 十三、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十四、

2、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十六、對學生與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十八、對學生之輔導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二十七、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三十一、學生對公物

3、之賠償 三十二、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三十三、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三十四、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三十六、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三十七、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第四章法律責任三十八、禁止體罰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第五章紛爭處理及救濟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十六、申訴評議之執行 四十七、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四十八、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相關附件: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附表二、適當之正向

4、管教措施二、學校訂定之程序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學校,宜佔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佔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長發布校務會議通過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會議討論適當之方法公告廣聽建議公聽會或說明會七、對特殊教育學生輔

5、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十一、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十二、比例原則(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較少損害者。(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並適當說明處罰之理由及手段。 學生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

6、罰過程及理由。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

7、不當行為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除前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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