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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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教育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5.《教师资格条例》6.《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友情提示:在法规部分,要多注意与学生权利,教师义务、校园安全等有关的法律条款。2010年教育法规的考题分布1.《义务教育法》2分。2.《教师法》,1分。3.《未成年人保护法》,8分。4.《教师资格条例》,2分。5.《教育法》,1分。6.《福建省职业道德考核办法》,1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2、过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管理方式: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8种基本教育制度:1.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2.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实行国家考试制度。5.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实行学位制度7.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但这不是教育法规定的,而是教师法提出的)8.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可以记成:教师具有督导职业学校学业学位考试的义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性

3、质:非营利机构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2.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进行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

4、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

5、义务教育。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2006年修订。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方式: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

6、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

7、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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