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年度结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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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人员年度申报培训惠山地税局2014年2月一、纳税义务的判定:公式一: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二: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三: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四: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一)

2、外籍人员年度申报相关政策提醒普通人员纳税义务判定境内居住天数适用公式征免/不征不超过183天(90天)公式一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超过183天(90天)不满一年公式二境内所得境外所得超过一年不满五年公式三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判定类型境内居住天数适用公式征免/不征无协定高管或董事不超过90天公式四境内支付境外支付超过90天不满五年公式三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有协定且适用协定董事费条款的高管或董事不超过183天公式四境内支付境外支付超过183天不满五年公式三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3、有协定不适用董事费条款高管同普通员工仅任董事、监事不任职按劳务报酬所得董事费条款: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二、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例二十八条:(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4、。实施条例三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国税发[2009]121号: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

5、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三、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实际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为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国税函[1995]125号)在申报境外工作期间时,纳税人应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居住天数与工作期间判定的差异国税发〔2004〕97号文一、关于判定纳税义

6、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

7、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四、外籍人员补贴免税优惠的执行口径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国税发[1997]54号列举),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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