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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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认真履行。如果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对变更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案例】:钱雯是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生,原是北京某中央企业国际贸易部的经理,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这是因为钱雯

2、是国际贸易专业毕业,不希望做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公司为了留住她,答应了这些条件。这也是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一年以后,公司换了总经理。出于工作的需要,新老总准备调钱雯去别的部门做经理,钱雯不同意,拿出合同来与公司争辩,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被新老总拒绝,以这是总经理的权限不需要经得他本人的同意,并告诉钱雯要么以单位利益为重,服从单位的安排;要么走人。钱雯特咨询律师: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吗?【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

3、者(2.更多交流尽在HR法务沙龙QQ群:173265467)都应认真履行。如果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对变更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公司在没有取得钱雯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调动钱雯的工作岗位,使劳动合同发生了变更,并且公司的行为事后(3.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得到钱雯的同意,因此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也违反了公司与钱雯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因此,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违约行为。【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基本保留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只是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1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为自己有自主经营权和用工权,便觉得自己有权对(4.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适当变更,其实这是一种很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在一定特殊情况下

5、,变更才有效力,否则,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

6、.2.1)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

7、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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